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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稅

課稅範圍

利得稅是就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源於香港的利潤徵收的稅項。

課稅須知

  • 凡是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及業務並獲得來自香港的利潤都需要納稅。售賣資本性資產所獲利潤或蒙受的虧損除外。
  • 課稅的對象包括個人、法團、合夥商號、信託人或團體。

課稅界定

是否繳納利得稅,一般取自以下原則:

  • 取得來自香港之外的利潤無須在香港納稅,即使款項匯回香港,亦無須繳稅;
  • 是否在香港發生利潤及利潤是否來源於香港的界定,需要根據經營事實而定。如:任何人士出售樓宇或物業是屬於營利計畫的一部份,則該人士會被視為經營一項「業務」,並須就任何賺取的利潤納稅。

稅率

香港稅務條例規定,公司利得稅稅率為16.5%(2011/12年度),公司與其他人士的稅務處理方法不同。

評稅基礎

  • 1.根據課稅年度內的應評稅利潤而徵收;
  • 2.根據上一年度評定的利潤繳納一項暫繳稅;
  • 3.停止經營的,根據上一課稅年度基期結束以後至停止營業日期為止所賺得的利潤計算。

課稅年度

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豁免及扣除

一般情況下,所有由納稅人為賺取應評稅利潤而付出的各項開支費用,均可獲准在稅前扣除。

可扣除項目

  • 1.納稅人為賺取利潤而付出與該經營相關聯的支出,可獲准在稅前扣除。主要包括:借款利息及租用建築物或土地的租金;
  • 2.壞賬及呆帳;
  • 3.處所、工業裝置機械或物品等的修葺或修理費;
  • 4.在香港使用商標、設計或專利的註冊費用及技術開支;
  • 5.研究和開發費用及設計支出與工業教育支出;
  • 6.符合規定的慈善捐款。

不可扣除項目

  • 1.家庭或私人開支及任何非為產生該項利潤而付出的款項;
  • 2.資本的任何虧損或撤回、用於改進方面的成本,及任何資本性的開支;
  • 3.可按保險計畫或彌償合約收回的款項。

稅務優惠

以下項目可獲利得稅務優惠:

  • 1.購置特別與製造業有關的工業裝置及機械,以及電腦硬體軟體開支可全部即時註銷;
  • 2.工商業為翻修商用樓宇工程所作出的資本開支可分五個課稅年度註銷;
  • 3.購置指明環保設施的資本開支可獲加快的扣除;
  • 4.環保車輛的資本開支,在購買首年即可享100%扣除。

虧損處理

  • 1.某一會計年度內的虧損可結轉用以抵銷隨後年度的利潤;
  • 2.經營多種行業的法團,可將某一行業的虧損,抵銷另一行業的利潤。

折舊免稅額

  • 1.工業建築物及構築物興建的開支,可獲特別免稅額。首年可獲20%的初期免稅額,其後每年可獲開支總數4%的免稅額,直至該項開支全部註銷為止;
  • 2.商業建築物及構築物,每年獲減免興建開支的4%;
  • 3.工業裝置及機械方面的資本開支,可獲免稅額。初期免稅額為60%,每年免稅額分別為10%、20%、30%,視乎該類工業裝置及機械的估計可因期而定。

賬薄及記錄

  • 1.收支明細須以中文或英文保存紀錄,以便確定應評稅利潤;
  • 2.業務記錄須自交易完結後,保存至少七年;
  • 3.如沒有保存足夠紀錄,可被罰款最高達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