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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物業稅
課稅範圍
物業稅是向香港土地或建築物的擁有人(業主)所徵收的稅項。物業稅按應評稅淨值以標準稅率計算,標準稅率為15%(2011/12年度)。
課稅年度為
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評稅基準
物業稅的應評稅值是根據為換取物業的使用權而付出的代價而厘定。包括:
- 已收或應收的租金總額;
- 為樓宇使用權而支付的許可證費用;
- 整筆頂手費;
- 支付予業主的服務費和管理費;
- 由住客支付的修理費等。
應評稅值
應評稅值是指在某一課稅年度內為取得任何土地或/和建築物的使用權而付出,以金錢或金錢等值計算的價款。
應評稅淨值
物業稅的應評稅淨值指應評稅值減去若干扣除額後所得的數額。法定的扣除額為:
- 已協定由擁有人繳付的差餉;
- 相當於應評稅值20%的修葺及支出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