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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印花稅

印花稅是就文書徵收的稅項,是香港稅務局最早期負責徵收的稅項。

課稅範圍

  • 轉讓或租賃坐落香港的不動產;
  • 轉讓香港證券;
  • 發行香港不記名文書;
  • 文書的副本及對應本。

課稅年度為

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不動產轉讓徵稅規定

關於不動產的轉讓方面,則須按下列所述徵收印花稅:

售價$)
徵稅率$)
不超過2,000,000
100
超過2,000,000而不多於3,000,000
1.5%
超過3,000,000而不多於4,000,000
2.25%
超過4,000,000而不多於6,000,000
3.0%
超過6,000,000而不多於20,000,000
3.75%
超過20,000,000
4.25%

住宅物業徵稅規定

就住宅物業而言,如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取得並於24個月內處置該物業,有關人士須于從價印花稅之上繳付“額外印花稅”,該稅是根據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准),按轉讓方轉讓前持有物業的不同持有期而定的稅率計算:

  • 如物業持有期為6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5%;
  • 如物業持有期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以內,稅率為10%;
  • 如物業持有期超過12個月但在24個月以內,稅率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