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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印花稅
印花稅是就文書徵收的稅項,是香港稅務局最早期負責徵收的稅項。
課稅範圍
- 轉讓或租賃坐落香港的不動產;
- 轉讓香港證券;
- 發行香港不記名文書;
- 文書的副本及對應本。
課稅年度為
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不動產轉讓徵稅規定
關於不動產的轉讓方面,則須按下列所述徵收印花稅: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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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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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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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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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2,000,000而不多於3,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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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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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3,000,000而不多於4,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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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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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4,000,000而不多於6,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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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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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6,000,000而不多於2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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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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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2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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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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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業徵稅規定
就住宅物業而言,如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取得並於24個月內處置該物業,有關人士須于從價印花稅之上繳付“額外印花稅”,該稅是根據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准),按轉讓方轉讓前持有物業的不同持有期而定的稅率計算:
- 如物業持有期為6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5%;
- 如物業持有期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以內,稅率為10%;
- 如物業持有期超過12個月但在24個月以內,稅率為5%。